中蒙文化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中蒙文化教育基金会”蒙文名称为:Хятад Монголын хэл соёл боловсролынсан。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根据蒙古国《非政府机构法》第十款规定发起,由在蒙中资机构及个人共同参与的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注册地为蒙古国乌兰巴托,基金会办公地址为蒙古国乌兰巴托市苏和巴托区Central Tower11层。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蒙古国华文教育,推动中蒙文化交流。
第三条 本基金会自蒙古国国家注册局批复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执行机构(执行理事长、秘书处等)。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职。
第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监察机构,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从基金会副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中产生。
第八条 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为基金会执行层 。其中,执行理事长若干,从基金会副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中产生,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九条 基金会会员。所有中资捐款企业及中国籍捐款个人为基金会正式会员。基金会根据需要接收外资机构、外籍个人为名誉会员,满足相应资格的,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等职位。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含执行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为基金会主要捐款人或捐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 在本人所从事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具有奉献精神,为基金会无偿服务。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原则上根据捐款金额确定,不设人数限制。相 关标准为:年度常规捐款(专项捐赠除外)捐款5000美元以上的单位为理事单位、捐款1万美元以上的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除理事长单位外,一般地每年常规捐款不超过20000美元。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捐赠情况公布本年度相关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建立理事及以上会员公示制度,公示期7天。新增理事及以上会员经理事会审议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列入当年新增理事单位名单,否则,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长从副理事长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聘任。
第十五条 执行理事长分工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长由理事长从副理事长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聘任。
第十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一次捐款终生享有会员(含名誉会员)资格,但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工作职责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就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三) 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 制定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
(五) 制定管理制度;
(六) 任命理事会下设部门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七) 审定基金会工作报告;
(八)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权利:
(一) 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议、任免基金会各部门或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 签署基金会决议或相关文件;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 审查基金会帐务及会计资料;
(二) 监督理事会章程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与义务
(一) 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遵守相关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新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含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代行理事长的部分职权:
(一) 享有表决权,就理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 组织和实施分管领域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含名誉会员)权利
(一) 享有建议权,有权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
(二) 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对捐赠款项提出捐助意见,征得理事会同意后,由基金会组织实施;
(三) 有权利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有权依照基金会相关规定,使用基金会LOGO、名称、在基金会中的头衔等对本单位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含名誉会员)义务
(一)向基金会捐赠资金;
(二)参加基金会有关活动;
(三)应邀出席基金会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将被注销:
(一)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
(二) 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
(三) 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本会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议事制度与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或征求部分理事书面意见后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和未出席会议理事书面表决意见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二条 每年召开会员年度会议,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般流程为: 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报请执行理事长审议,执行理事长报请理事长签批或经理事长授权后由执行理事长签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由秘书长、执行理事长报请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 专项活动募捐收入;
(三)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本基金会资金主要运用于:
(一) 设立奖学金,资助蒙古国大、中小学生接受华文教育;
(二) 组织和赞助有关华文教育的公益活动等;
(三) 开展捐赠工作产生的直接费用。
(四) 其他经理事会批准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捐赠财产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理事以上单位的捐款设立台账管理,基金会实施项目前,向理事以上会员征求意见,理事以上会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项目。
第四十一条 对于符合基金会宗旨、捐助活动公开透明的捐赠项目,经理事会审定后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定向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等。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就捐赠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进行约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章 捐助对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的捐助对象为:
(一) 蒙古国国籍,接受华文教育的大、中小学生;
(二) 品学兼优;
(三) 家庭困难;
(四) 自愿接受本基金会提出的捐助方式、捐助金额及使用范围等。
第四十五条 受助者义务:
(一) 有义务向基金会汇报学习情况;
(二) 接受基金会对学习情况的跟踪;
(三) 按照资助协议完成学业;
(四) 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八章 品牌运用与宣传
第四十六条 “中蒙文化教育基金会”冠名权属于本基金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核准,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进行宣传报道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基金理事会核准,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与他人(组织)合作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过基金理事会批准与其他组织开展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基金会受助单位有义务对接受的捐赠或开展的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宣传费用自担。基金会理事会确认可由基金会承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网站、微信平台是基金会对外宣传的自媒体平台,基金会可通过该平台对基金会及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自主宣传,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干涉,但违反法律和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蒙古国注册机关审查核准后实施。
第十章 基金会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蒙古国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理事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与华文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
(三)按照中国或蒙古国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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